家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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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 (通過日期:2014年6月13日) 1. 會名: 1.1 沙田崇真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2.1 沙田瀝源村沙田崇真學校 3. 宗旨: 3.1 配伯學校的辦學精神,協助學校成為一所不斷追求進步的高效能學府。 3.2 推動家長擔當積極和負責任的角色,關心子女教育,支持學校活動和工作。 3.3 支援學校,改善學生福利,發長學生潛能。促進家長教師之聯繫及友誼。 3.4 加強家長教師之溝通合作,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提高教學質素。 3.5 透過各種文化康樂活動,讓家長、教師及學生融入學校大家庭。 3.6 關注學生在成長中之需要,以期匡正兒童之人生路途。 3.7 探討家長共同關心之問題,以增進教育子女之經驗交流。 4. 會籍及會員權利和義務: 4.1 會籍 4.1.1 家長會員:凡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家長會員,會籍 以家全為單位。每一家庭只可有一名代表參加。 4.1.2 當然會員:本校現任教師均為當然會員。若教師同時為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亦屬當然會員。 4.1.3 當然顧問:本校現任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4.1.4 名譽會員:凡現任校監及校董、離任校長及教師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可成 為本會名譽顧問。此外,本會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任本會名譽顧 問。 4.2 會員權利與義務 4.2.1 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 4.2.2 無論在校子女人數多少,各家長會員只佔一票。 4.2.3 家長會員均有繳交年費之義務;如於會員大會仍未繳交是年會費,則於會員 大會沒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 4.2.4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行之活動。 4.2.5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布會通過的決議。 4.2.6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4.2.7 當然顧問有權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有投票權;同時可於會員大會中享投票 權。 4.2.8 名譽會員和名譽顧問均無選舉及被選舉權,但可享有其餘會員之福利。 4.3 會籍終止 4.3.1 凡會員子弟離開本校,及教師離職時,其會籍隨之終止。 5. 會費: 5.1 每年會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提議及經會員大會通過。第一屆會費為港幣20元正。 所得款項只可用作支付本會一切開支,例如﹕印刷、文具、紙張;以及用以舉 辦、津貼或補助本會章宗旨所載之活動。 5.2 若會員於中途自動退會,所繳之款項概不退還。 5.3 家長會員每年需繳交會費,年費以家庭為單位,在10月底前繳交。除第一屆外, 以後每學年之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為一年度。 5.4 當然會員、當然顧問、名譽會員及名譽顧問均豁免繳交年費。 6. 組織: 6.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 全權負責會務。 6.2 「執行委員會」由不少於十三名或不多於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家長委員比教師 委多一名。 6.3 家長候補委員兩名。 6.4 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 6.4.1 當然顧問 1人(校長) 6.4.2 主席 1人(家長) 6.4.3 副主席 1人(教師) 6.4.4 秘書 1人(教師或家長) 6.4.5司庫 1人(教師) 6.4.6 核數 1人(家長) 6.4.7 總務 2人(教師或家長) 6.4.8 會員事務 3人(2為家長,1為教師) 6.4.9 文化康樂 1人(最多2人)(教師或家長) 6.4.10 公共關係1人(最多2人)(教師或家長) 7. 執行委員會選任方法: 7.1 家長委員會由家長會員自薦,如沒有競選對手,可自動當選。如人數超過家長委 員之席位數目,需於周年大會前最少三個星期,進行投票選舉。各會員經書面以 一人一票之方式投票選舉,以最高票數者當選。其餘候選人則依票數多少順次為 候補委員。 7.2 家長候補委員由周年大會選出,由每屆周年大會選舉投票中得票僅次於委員者當 選。 7.3 選舉方式由當屆執委會或選舉工作小組安排。 7.4 教師委員由教師選出或由校長委任。 7.5 執行委員會職位由執行委員互選。 7.6 年中如有遺缺,先由候補委員填補,如仍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委 員之權力。 7.7 每年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後,新、舊執行委員應在三十天內辦理職務之移交。 8. 執行委員任期: 8.1 家長委員任期為一年,可選連任,最多不超過三年。 8.2 教師委員,任期一年,可獲連任。 8.3 第一屆執行委員當選,任期將於2002年8月31日屆滿。除第一屆外,其後每屆任期 為一年,任期由每年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但兩 屆任期完成後,須競選其他職位。 9. 執行委員會及委員職責﹕ 9.1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 9.2
執委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9.3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9.4 主席 9.4.1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9.4.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指導轄下各小組工作。 9.4.3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9.4.4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但最終權限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署長職權之範 圍。 9.5
副主席 9.5.1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9.6 秘書 9.6.1 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 錄;處理對內和對外的文書工作;保存各類檔案。 9.7 司庫 9.7.1 負責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及支出賬項,銀行戶口之結存等;於每次會議中 向執委會報告,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印財務收支表,交執委會審核後,提交 會員大會通過。 9.8 核數 9.8.1 負責稽核本會一切往來賬目。 9.9 總務 9.9.1 負責購買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協助辦理其他會務。 9.10 會員事務 9.10.1 負責本會各項聯絡家長工作。 9.10.2 推動家長加入本會成為家長會員。 9.10.3 負責登記會員,交秘書存檔。 9.11 文化康樂 9.11.1 負責策劃及推行各類有關聯誼、康樂、學術和經驗交流聚會等活動。 9.12 公共關係 9.12.1 負責聯絡對外機構,推廣本會會務,增加外間機構對本會的認識。 10.會議: 10.1 周年會員大會 10.1.1 周年會員大會議程 10.1.1.1 宣讀推選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結果。 10.1.1.2 通過本會財務報告。 10.1.1.3 審閱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所提交的會務報告。 10.1.1.4 通過來年度會費 10.1.2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五月至六月期間召開。 10.1.3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五。 10.1.4 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二星期書面通知會員出席,共列明議程。 10.1.5 周年會員大會,均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暫代。 10.1.6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 10.1.7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10.1.8 若周年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須於其後一個月召開第 二次會員大會;共須於議會前七天通知會員;如此類推,不論人數多寡,均 屬有效。 10.1.9 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 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0.2 特別會員大會 10.2.1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體會員百分之三十或以上聯署,書 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三十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 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 方法一如周年大會。 10.3 執行委員會 10.3.1 執行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全體執行委員會之半數,如有需要,主席及超過 半數委員得召開特別夙行委員會會議。 11.財務: 11.1 本會會員須於每年十月底前繳交該年度會費。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11.2 每年度會費數額,可由「執行委員會」釐定,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11.3 所有資助款項、基金受會費,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11.4 本會任何支票之提款,必須由主席或指定家長委員及副主席及司庫聯同簽署方為 有效。 11.5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或捐助學校,作為 獎學金、獎品或其它用途。 11.6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須由司庫妥善處理。 11.7 本會賬目每年需由核數師至少審核一次。 11.8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11.9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共交與全體會員 共同研究及共同承擔有關責任。 11.10
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及捐款)祇限用於發展會務及行政費用開支。 11.11 司禪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培告本會之財務狀況,共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 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共提交會員大會通 過。 11.12 司庫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以便查核;七年以上之單據汞報廢,但總賬目簿則 永久保留。 12.解散及修改會章 12.1 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12.2 若因其他原因而要解散執行委員會,須得全體會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聯署要求, 並獲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12.3 若因並他原因而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聯署要求,並獲周 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12.4 本會解散時,所有盈餘的資產須移交學校監督支配,但其用途須符合本會的宗 旨。 12.5 修改會章,須由執委會提出或全體會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聯署要求修改會章。建 議修改的會章,須於周年大會前最少三個星莉﹛以書而徵得是屆會員人數百分次 五十或以上同意,並於周年大會通過及報告,才生效。 13.附則: 13.1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13.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不能抵觸香港法例及教育條例。 13.3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13.4 本會接受捐獻以推廣業務,但保留拒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