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田崇真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 (通過日期:2001年2月9日) 1 會名: 1.1 沙田崇真學校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2.1 沙田瀝源村沙田崇真學校 3 宗旨: 3.1 配合學校的辦學精神,協助學校成為一所不斷追求進步的高效能學府。 3.2 推動家長擔當積極和負責任的角色,關心子女教育,支持學校活動和工作。 3.3 支援學校,改善學生福利,發展學生潛能。促進家長教師之聯繫及友誼。 3.4 加強家長教師之溝通合作,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提高教學質素。 3.5 透過各種文化康樂活動,讓家長、教師及學生融入學校大家庭。 3.6 關注學生在成長中之需要,以期匡正兒童之人生路途。 3.7 探討家長共同關心之問題,以增進教育子女之經驗交流。 4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4.1 會籍 4.1.1 家長會員:凡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家長會員,會籍以家庭為單位。每一家庭只可有一名代表參加。 4.1.2 當然會員:本校現任教師均為當然會員。若教師同時為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亦屬當然會員。 4.1.3 當然顧問:本校現任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4.1.4 名譽會員:本校舊生及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經由執行委員會提名而獲得通過者,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4.1.5 名譽顧問:凡現任校監及校董、離任校長及教師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顧問。此外,本會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任本會名譽顧問。 4.2 會員權利與義務 4.2.1 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 4.2.2 無論在校子弟人數多少,各家長會員只佔一票。 4.2.3 家長會員均有繳交年費之義務;如於會員大會仍未繳交是年會費,則於會員大會沒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 4.2.4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2.5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4.2.6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4.2.7 當然顧問有權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有投票權;同時可於會員大會中享有投票權。 4.2.8 名譽會員和名譽顧問均無選舉及被選舉權,但可享有其餘之會員福利。 4.3 會籍終止 4.3.1 凡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及教師離職時,其會籍隨之終止。 5 會費: 5.1 每年會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提議及經會員大會通過。第一屆會費為港幣20元正。所得款項只可用作支付本會一切開支,例如:印刷、文具、紙張等;以及用以舉辦、津貼或補助本會章宗旨所載之活動。 5.2 若會員於中途自動退會,所繳之款項概不退還。 5.3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年費以家庭為一單位,在10月底前繳交。除第一屆外,以後每學年之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為一年度。 5.4 當然會員、當然顧問、名譽會員和名譽顧問均豁免繳交年費。 6 組織: 6.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 6.2 「執行委員會」由不少於十三名或不多於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家長委員比教師委員多一名。 6.3 家長候補委員兩名。 6.4 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 6.4.1 當然顧問 1人 (校長) 6.4.2 主席 1人 (家長) 6.4.3 副主席 1人 (教師) 6.4.4 秘書 1人 (教師或家長) 6.4.5 司庫 1人 (教師) 6.4.6 核數 1人 (家長) 6.4.7 總務 2人 (教師或家長) 6.4.8 會員事務 3人 (2為家長,1為教師) 6.4.9 文化康樂 1人 (最多2人)(教師或家長) 6.4.10 公共關係 1人 (最多2人)(教師或家長) 7 執行委員選任方法: 7.1 家長委員由周年大會選出,由每屆周年大會投票中得票最高者當選。如沒有競選對手,可自動當選。 7.2 家長候補委員由周年大會選出,由每屆周年大會選舉投票中得票僅次於委員者當選。 7.3 選舉方式由當屆執委會或選舉工作小組安排。 7.4 教師委員由教師選出或由校長委任。 7.5 執行委員會職位由執行委員互選。 7.6 年中如有遺缺,先由候補委員填補,如仍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委員之權力。 7.7 每年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後,新、舊執行委員應在三十天內辦理職務之移交。 8 執行委員任期: 8.1 家長委員任期為一年,可選連任,最多不超過三年。 8.2 教師委員,任期一年,可獲連任。 8.3 第一屆執行委員當選,任期將於2002年8月31日屆滿。除第一屆外,其後每屆任期為一年,任期由每年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但兩屆任期完成後,須競選其他職位。 9 執行委員會及委員職責: 9.1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 9.2 執委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9.3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9.4 主席 9.4.1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9.4.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指導轄下各工作小組。 9.4.3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9.4.4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但最終權限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署長職權之範圍。 9.5 副主席 9.5.1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9.6 秘書 9.6.1 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處理對內和對外的文書工作;保存各類檔案 。 9.7 司庫 9.7.1 負責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及支出賬項,銀行戶口之結存等;於每次會議中向執委會報告,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印財務收支表,交執委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9.8 核數 9.8.1 負責稽核本會一切往來賬目。 9.9 總務 9.9.1 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協助辦理其他會務。 9.10 會員事務 9.10.1 負責本會各項聯絡家長工作。 9.10.2 推動家長加入本會成為家長會員。 9.10.3 負責登記會員,交秘書存檔。 9.11 文化康樂 9.11.1 負責策劃及推行各類有關聯誼、康樂、學術和經驗交流聚會等活動。 9.12 公共關係 9.12.1 負責聯絡對外機構,推廣本會會務,增加外間機構對本會的認識。 10 會議: 10.1 周年會員大會 10.1.1 周年會員大會議程 10.1.1.1 推選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 10.1.1.2 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10.1.1.3 審閱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所提交的會務報告。 10.1.1.4 通過來年度會費。 10.1.2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五月至六月期間召開。 10.1.3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為全體會員百份之三十。 10.1.4 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二星期書面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10.1.5 周年會員大會,均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暫代。 10.1.6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 10.1.7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10.1.8 若周年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須於其後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會員;此次會議,不論人數多寡,均屬有效。 10.1.9 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0.2 特別會員大會 10.2.1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全體會員百分之三十或以上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三十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周年大會。 10.3 執行委員會 10.3.1 執行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4次,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者,其職位將自動被解除,由候補委員填補;當有委員在任內自動離職,亦由候補委員填補。 10.3.2 執行委員會每次開會的法定出席人數應不少於全體執行委員會之半數,如有需要,主席及超過半數委員得召開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 11 財務: 11.1 本會會員須於每年十月底前繳該年度會費。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11.2 每年會費數額,可由「執行委員會」釐定,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11.3 所有資助款項、基金及會費,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11.4 本會任何支票之提款,必須由主席或指定家長委員及副主席或司庫聯同簽署方為有效。 11.5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或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品或其它用途。 11.6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須由司庫妥善處理。 11.7 本會賬目每年需由核數師至少審核一次。 11.8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11.9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交與全體會員共同研究及共同承擔有關責任。 11.10 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及捐款)祇限用於發展會務及行政費用開支。 11.11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11.12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以便查核;七年以上之單據可報廢,但總賬目簿則永久保留。 12 解散及修改會章: 12.1 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12.2 若因其它原因而要解散執行委員會,須得全體會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聯署要求,並獲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12.3 若因其它原因而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百分之七十五或以上聯署要求,並獲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12.4 本會解散時,所有盈餘的資產須移交學校監督支配,但其用途須符合本會的宗旨。 12.5 修改會章,須由執委會提出或全體會員百分之七十五或以上聯署要求召開修章會議。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五十。若流會而召開第二次修章大會,則法定人數降為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三十。若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修章會議即時終止。會章修改的項目,必須得到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才有效。 13 附則: 13.1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13.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不能抵觸本港法例及教育條例。 13.3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13.4 本會接受捐獻以推廣會務,但保留拒絕權利。 |